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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具有长三角影响力的“科技企业孵化之城”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年)

上传时间:2017-07-30 07:57:10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建设具有长三角影响力的“科技企业孵化之城”,特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策部署,以最大力度构筑新型孵化模式为核心,以最大力度集聚创业创新资源为途径,以最大力度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为主线,在持续推进“泛孵化器”建设的基础上,努力把嘉兴打造成为具有长三角影响力的“科技企业孵化之城”,积极引领新常态,加快发展新经济,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发展,为“干好十三五、奋勇当标尖”提供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聚焦重点。突出产业导向,重点围绕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生物、新材料等领域进行孵化培育;突出平台支撑,聚焦开发区(高新园区)等重点平台布局建设孵化机构;突出人才集聚,激发科技人员、高层次人才、企业高管和高校毕业生等的创造活力,形成孵化的聚合效应。

  ——坚持开放合作。抓住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机遇,抓住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机遇,积极融入长三角创新体系,充分利用、吸引、集聚沪杭及周边各种创新资源,全面提升孵化水平。

  ——坚持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激发更多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构建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孵化体系。

  (三)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打造具有嘉兴特色的以“政、产、学、研、金、介、用”七位一体为核心的孵化模式,成为优质科技企业培育的核心载体、高端创新创业人才的聚集地和“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培育基地,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智慧经济”为显著特征的孵化经济全面发展,具有长三角影响力的“科技企业孵化之城”初步形成。

  2018年,实现全市孵化机构布局“全覆盖”、规模“双倍增”、质量“新提升”,即各地国家级孵化器全覆盖、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孵化器全覆盖,全市孵化机构数量“倍增”到100家以上,孵化面积“倍增”到800万平方米;培育产生全国知名孵化品牌,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孵化机构集群;培育一批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高成长企业,在孵企业达到3000家以上,新增毕业企业300家,转化一批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原创技术,集聚一批高水平、高层次的创业创新人才,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分别达到180名,努力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柔性电子、纳米、机器人等领域形成孵化集聚效应。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规划布局,构建“网络化、全覆盖”的孵化体系。

  1.完善全市孵化机构发展规划。按照全市产业布局定位,结合各地基础和优势,完善孵化机构发展规划布局,形成“网络化、特色化、国际化、全覆盖”的孵化机构发展总体格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

  2.推进重大平台孵化机构建设全覆盖。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有条件的特色小镇要通过新建、改建等多种方式,以国有资本为主建设与主导产业相符合的孵化机构,吸引同产业链企业入驻,促进在孵企业与园区内骨干企业分工协作、相互支撑、联动配套、协调发展。到2018年底,实现全市重大平台孵化机构建设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

  3.推进多层级孵化机构建设。全力争创国家级孵化机构,到2018年底,实现各地全覆盖。积极创建省级孵化机构。加快认定一批市级孵化机构,形成以国家级孵化机构为龙头、省级孵化机构为骨干、市级孵化机构为基础的网络化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

  (二)强化资源整合,形成“多元化、集成式”的孵化模式。

  1.围绕“政、产、学、研、金、介、用”七大创新要素,搭建孵化创新联盟,建立以孵化项目协同发现、支持为核心的合作机制,推进创新要素集成,加快项目孵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

  2.鼓励和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创投机构及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等创办孵化机构,以专业技术服务、创业指导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天使投资服务和市场拓展服务等为特色,形成“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创投机构+”“科技中介+”等优势明显的孵化业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

  3.继续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通过国资主导或混合所有制方式,加快建设一批孵化机构,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创办孵化机构,充分发挥其优势,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

  (三)提升孵化能力,打造“专业化、全功能”的孵化机构。

  1.推进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孵化机构通过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等联合共建的方式,按照“开放共享”的原则,搭建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孵化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研发、试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省级以上孵化器应建设1个以上专业技术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推进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孵化机构搭建金融机构与在孵企业之间的桥梁,有效引导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为在孵企业提供科技金融服务。鼓励孵化机构设立种子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解决科技型初创企业起步资金难问题。鼓励孵化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等,推进“孵化+创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

  3.加强孵化服务集成创新,鼓励孵化机构与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情报、法务、财务、税务等科技服务机构组建孵化服务联盟,促进创新创业服务资源向孵化机构聚集,为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和多元化的一站式孵化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局)、市人力社保局〕

  4.完善孵化服务机制。鼓励孵化机构聘请创业投资机构高管、企业家、职业经理人担任创业导师,形成“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的孵化服务机制,为在孵企业开展针对性的“保姆式”创业辅导服务,提升孵化机构专业孵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

  5.推进孵化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国有孵化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公司制改革,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探索实行孵化机构经营者和骨干个人持股孵化。鼓励民营孵化机构配强管理机构和人员,学习引进先进运营机制,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孵化机构挂牌上市,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科技局)

  (四)坚持引育并举,建立“国际化、开放型”的孵化机制。

  1.建立健全科技招商的统筹协调、任务分解、督查通报和考核激励机制,将创新载体和资源的引进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来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

  2.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充分发挥其资本、技术、人才、品牌、服务等优势,通过租赁、合作、委托等多种形式创建各具特色的孵化机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

  3.鼓励孵化机构与沪杭各类研发机构、创新平台建立对接机制,通过合作共建、人员互派等多种形式,拓展优质孵化项目来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

  4.鼓励孵化机构大力吸引高端创新创业人才。支持引进国家、省“千人计划”专家和“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领军人才,通过“走出去”引荐、“请进来”对接,拓宽孵化机构引才视野,拓展孵化机构引才渠道。〔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

  5.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孵化机构开展国际合作,通过引进来、走出去,以资本为纽带,建设海外孵化机构、双边孵化机构,推进“带土移植”,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外侨办、市商务局〕

  6.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和孵化机构创业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开设创业教育课程,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订创新创业培养计划,依托孵化机构搭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7.举办嘉兴市创新创业大赛,进一步提升我市对外影响力和知名度。鼓励支持孵化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创新大赛、沙龙、论坛等,建立优质孵化项目的发现和引入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

  (五)强化扶持保障,营造“生态化、全社会”的孵化环境。

  1.拓展发展空间。优先保障孵化机构用地。经批准,孵化器使用的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支持“一器多基地”运行模式,对现有孵化器利用企业闲置厂房、仓库、存量商务楼宇改造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其拓展的孵化基地享受原孵化器同样的政策。〔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税局〕

  2.加强政策支持。市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孵化机构平台建设、奖励和有关服务补助。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孵化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级以上孵化器年度考评合格的,给予孵化器一定奖励,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我建设与发展、在孵企业研发补助等。建立孵化链利益联动机制,对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进入当地产业园区的,给予原孵化器一定奖励。支持孵化机构应用创新券。(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对市级以上孵化器以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且运行成效良好的,按其当年无偿资助在孵企业的实际发生金额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充分发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作用,以市场化方式参股孵化机构组建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孵化机构内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4.加大人才政策支持力度。优化高层次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精英引领计划”评审办法。对市级以上孵化器引进的顶尖人才、省级以上高端人才,经认定,进入快速评审通道,提升孵化机构人才服务水平,建设孵化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

  5.完善评价机制。完善市级孵化机构认定体系,建立对市级孵化机构发展绩效的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市级孵化机构发展绩效评价,实施对市级孵化机构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构建符合我市孵化机构发展规律的社会化评价体系,提高孵化机构评价的科学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6.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支持孵化机构行业协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人才与技术引进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通过孵化机构行业协会促进各孵化机构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推动形成全市统一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网络。相关政府服务可按有关规定委托孵化机构行业协会提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7.完善国有投资孵化机构考核办法,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及国资控股孵化机构的考核应有别于一般国有经营性资产,其考核评价体系应以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社会贡献为主要指标。(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8.加强培训工作。加强对孵化机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者的培训,通过定期举办孵化机构培训班,不断提高孵化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科技企业孵化之城”建设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重要内容,成立“科技企业孵化之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工作的全面实施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动方案明确的职责任务,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细化时间节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市领导小组每半年听取一次专项工作汇报,并建立工作季度通报机制。

  (三)学习对标推进。定期组织开展“科技企业孵化之城”建设专题培训或专家讲座,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创新思维,开阔工作思路和视野;积极与先进城市开展对标活动,拓展建设思路,创新方法举措,提升工作水平。

  (四)强化考核评估。将“科技企业孵化之城”建设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科技企业孵化之城”建设统计监测、考核评估体系,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在“科技企业孵化之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

  (五)营造浓厚氛围。按照“分层次、多媒介、广覆盖”原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新媒体,全方位报道“科技企业孵化之城”建设,全面营造全社会关注创新、参与创新、支持创新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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