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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8-01-19 15:17:05  来源:科技产业处  浏览次数:[]
 
各分院(部):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325号令,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14〕1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8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式
1.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严格按照指标数择优推荐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项目(推荐指标另行下发)。
2.专家推荐: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每人可推荐所熟悉专业的省自然科学奖1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3人以上可共同推荐所熟悉专业的省自然科学奖1项。推荐人须独立撰写对所推荐项目的评价意见,如有异议,推荐人有责任协调处理异议(专家推荐项目(人选)推荐号请与我厅联系取得,书面材料直接报送受理点)。
二、基本条件
推荐项目须符合《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推荐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除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项目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外,推荐项目应是5年以内登记的科技成果(要求登记日期2013.1.1至2017.12.31)。
2.推荐省自然科学奖,论文(专著)须公开发表2年以上(即2015年12月31日前发表),并须提供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论文(专著)他引情况报告。
3.推荐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开发类项目须推广应用2年以上(即2015年12月31日前推广应用)。
4.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公益类项目须推广应用2年以上(即2015年12月31日前推广应用),涉及土木工程的须是竣工验收后实际应用满2年以上的(即2015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
5.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的作品须已公开出版发行3年以上(即2014年12月31日前已出版)。
6.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类须是完成期满1年以上,并经工作验证的(即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规划、计划须实施3年以上(2014年12月31日前实施)。属于党委或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畴的,不得推荐。
7.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仅限于列入国家、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企业,已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单项技术或者产品,可以作为说明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效果和效益的内容。
8.财政经费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须提供验收证明等材料。
9.同一人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
10.推荐项目不涉及任何保密内容。
11.推荐涉及多个完成单位时,须提供完成单位合作关系的说明,包括合作时间、方式和证明材料等。省外单位或个人与我省合作完成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推荐,但主要工作在省外完成的不得推荐。归国外所有的论文、专著、知识产权等不得作为推荐的支撑材料。
12.按规定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证明。
三、推荐前公示
       项目应进行推荐前公示。推荐单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推荐单位(专家)应责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需按照《2018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的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四、推荐书填写要求
       项目推荐单位(专家)按照《2018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附件3,以下简称《工作手册》)填写推荐书,推荐单位(专家)须登录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系统(网址:www.zjsti.gov.cn)在线填写、提交和推荐,要求客观、准确、完整、真实填写。“学科分类名称”请慎重准确选择,此项作为评审分组和选取专家的依据,请根据推荐项目的主要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科技创新在推荐系统中选择相应学科,最多可选择三个,请按重要程度依次填写。
       《工作手册》明确了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形式审查内容和补正清单。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符合《工作手册》规定补正内容的,我厅通知推荐单位、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将在推荐系统中提醒),逾期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须与推荐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相对应。补正材料单独建档,原推荐材料不允许修改。
下列项目不提交评审:
(一)形式审查不合格且不符合《工作手册》规定补正内容的;
(二)形式审查不合格,虽符合《工作手册》规定补正内容的,但:
1.推荐单位、专家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
2.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
五、推荐材料报送
每个项目须提交书面推荐书5份,附件材料1份,以及推荐公示情况(包括结果)1份,材料请于2月20日前报送科技产业处。

科技产业处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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